果洛州2007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州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资源管理,依法规范虫草采集活动,有效遏止掠夺式采挖给草原生态带来的破坏,确保虫草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总结以往五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果洛州虫草资源管理办法》、(果政办[200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2007年我州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请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近几年我州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简要回顾

生态环境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逐步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对我州来讲,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其所以“更加艰巨”,在于我州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在于保护已经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更大的投入,而这些又是对经济相对贫穷落后的我州提出的更大的挑战。自2002年以来,我州把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发展主题,实行虫草限采政策,其主要目标任务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虫草资源,提高牧民收入,实现生态资源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通过五年来的限采工作,有效遏止了乱采滥挖的现象,保护了草原的生态环境,增加了农牧民群众的收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保护虫草资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五年来,我州的虫草资源保护管理虽然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个别县、乡管理混乱,措施不力,致使虫草限采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基层个别干部和牧民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生态保护的长远利益,私自招揽外地民工进入虫草产区采挖虫草的现象仍为突出。二是许多外来民工持有合法的采集手续,说明个别单位在办理采集手续过程中,有给外来人员出具假证明的违规现象,存在在办理采集证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三是人员混杂,管理混乱,在虫草采挖当中不仅夹杂省内西宁、海东、黄南、海南等地区的人员,而且还夹杂甘肃临夏、四川阿坝等地区的人员,在清山工作过程中不服管理,甚至出现暴力对抗等行为。其主要原因是部分县、乡基层干部对保护草地生态、保护草场植被、保护中藏药材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认识不足,对虫草限采政策执行不力,管理疲软,没有把虫草限采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当成份内事,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不会抓,互相推诿扯皮,抓得不紧,不负责任,个别地方甚至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政令不通。部分干部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作风不扎实,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把制度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处罚力度不大,对违反虫草限采政策或违纪违规人员,该罚的没有罚,该处理的没有处理,导致部分干部、职工牧民群众无视政府的政策法规,肆无忌惮地私自招揽拉运外来民工,致使部分地区涌入大批外来民工,来我州虫草产区非法采挖虫草,给我州的虫草限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2007年虫草限采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有利于维护广大牧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2007年的虫草限采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1、坚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2、坚持生态保护和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源头严格控制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4、坚持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采集,永续利用的原则;

5、坚持尊重产区大多数群众意愿和有偿办证,凭证采集的原则;

6、坚持产区群众就地采集,限制跨县采集(玛多县除外),严禁州外人员来我州采集的原则;

7、坚持坚决禁止以沟、滩、山等形式出售、出租承包虫草采集权的原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平安果洛、和谐果洛和新牧区建设,确保草原生态平衡,促进区域内生态、经济、社会协调稳定持续发展,以科学管理,有序采集,群众增收,地区稳定为目标。决定2007年全州继续实施虫草限采工作。具体做法为:继续采取稳定第一,外禁内限,源头控制的虫草限采措施,由牧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草场。牧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采挖虫草;生态移民和家庭困难的牧民,允许以乡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虫草采挖;其他人员,包括州县级所有的城镇居民、干部职工、退休人员、下岗、待业、失业、从商、个体经商户等人员一律不得采挖虫草;禁止县与县跨地区采挖(玛多县除外),各县可根据虫草分布区域,以乡为单位组织非虫草产区的牧民群众到本县内虫草产量丰富的乡(镇)进行虫草采挖;玛多县可以在与其他县乡联系协调后,以乡为单位,组织适当的牧民群众,由1名乡领导带队前往采挖虫草;擅自、盲目流入他县采集虫草而引发矛盾和纠纷事件的,按照“谁的群众,谁负责”的原则,由虫草采集群众输出地政府负责组织劝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后果一律自负,并依据有关规定层层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州、县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生态保护宣传点。宣传点由公安、交通、环保、农牧等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做到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合力一致,切实履行“把好门,管好人,理好事,保稳定,促增收”的工作职责。

三、2007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任务

1、编制虫草资源保护规划和年度采集计划

根据《果洛州2005年进一步加强虫草资源管理保护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当地草原资源、虫草资源和劳动力状况,要求各县编制本地区虫草资源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州农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规划必须明确虫草资源分布区域、面积以及限采、禁采区域、采集期限和采挖人员指标等内容等内容。计划经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或牧委会向社会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

2、继续实行虫草采集证管理制度

虫草产区的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采集规划确定采集计划,实行采集证管理,做到一人一证。采集证由州草原监理站按采集计划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印制和办理采集证。采集证在各县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由乡人民政府协助,各牧委会按计划、按程序发放。从2007年起各虫草资源县,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本县生态移民从事虫草采集,统一办理虫草采集证,并一次性交纳草原补偿费。交费实行先缴后采,不得缴又不采的办法,不得对零散人员办证。在采挖虫草期间,生态移民劳务输出乡,必须由一名乡领导带队,统一管理,决不允许用当地人的证件给外地人办理采集证,或转卖证件,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大武镇河源新村的玛多县移民,由玛多县统一组织,就近赴玛沁县从事采集活动。除此之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办理采集证。

3、进一步明确虫草资源的采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2001年10月颁布的《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有草原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牧民依法享有其承包草原(包括虫草资源)。目前,在虫草资源采集管理权限问题上,各虫草资源县要充分尊重产区群众意愿,以村(牧)委会或牧民小组为单位来管理虫草资源采集活动,具体的管理办法按产区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来确定。原则上由牧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承包草原,以达到从源头上控制的目的。对有草原使用权争议纠纷的地区按禁采区处理。

4、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虫草采集管理方案

各虫草资源县在虫草资源管理上,要坚持“属地管理”和尊重产区大部分群众意愿的原则,继续实行源头控制和群众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采取县级宏观调控(制定方案)、乡级实际操作、村级具体管理的方法,州、县、乡政府共同联动,着重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将虫草的管理工作交给村、社负责,确定以牧委会或生产合作社为管理单位,组织当地群众开展虫草采集活动,让村、社基层组织有充分的自主权。各县从现在开始,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草原承包者、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群众利益、符合地域特点,且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虫草限采管理方案和办法,报州中藏药材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5、虫草资源补助费的制定和管理

虫草采集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收取草原补偿费的90%返还给产区群众,以合作社为单位平均分给每个牧户,其余10%的资金按合作社7%,牧委会3%的比例用于村、社组织在虫草采集期间管理费和日常草原管护费。实行村财乡管村用的办法,加强集体财务的管理。每年草原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州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旦发现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州、县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05年和2006年的草原补偿费审计情况务必于2007年4月1日前报州中藏药材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为虫草限采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虫草限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复杂工作,州县乡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充实各级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县抓到乡,乡抓到村,村抓到户”的原则,严格明确工作职责。同时在虫草采挖期间,成立县、乡虫草限采工作现场指挥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每个干部增强责任感,增强抓好虫草限采工作的主动性,为虫草限采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统一思想认识,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宣传力度

虫草限采工作事关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和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州县政府要把保护草原生态和虫草限采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超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群众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果洛州虫草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领会精神实质,统一协调干部群众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四月的“果洛州生态保护宣传月”期间,各县政府要组织农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交通、广播、电视、草原执法等有关成员单位,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作藏汉两种文字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走上街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使保护虫草中藏药材的重要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2007年年初,各虫草资源县安排人员赴州外,特别是西宁、海东地区,宣传我州的虫草资源保护管理政策,通过刊登、张贴、散发《通告》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省内外宣传我州关于虫草采集管理的政策和禁止外来人员入境采集虫草的规定;同时,加强与毗邻地区政府的协调、联系,请求他们配合支持我州的虫草限采管理工作。

3、在虫草采集前夕,各级政法部门要针对性地加强对牧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为虫草限采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委党校要专门举办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培训班,强化基层领导对虫草限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三)明确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

虫草资源的保护工作必须实行县级责任制,切实把虫草限采工作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建立联系会议制度。2007年我州的虫草限采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制,即:州级干部包县,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一级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的办法,制定包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兑现奖惩。州、县、乡、村、牧户之间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采取评比检查的方法,奖优罚劣,保证政令的畅通。

(四)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虫草限采工作

2007年三月下旬,各虫草资源县指定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站;玛多县也要在花石峡等重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各乡镇、牧委会可在所管辖的乡村道路上,增设生态保护宣传点,积极劝阻来我州的外来人员返回原籍;同时,各资源县、乡要对已来我州帮工帮牧名义的外来人员一律清退返乡,对进入我州虫草产区的施工队和经商人员要进行详细登记,不是重点施工项目的一律停止,待虫草采集期过后再进行施工,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队,出具相关证明到当地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虫草产区乡政府和施工队领导签订责任书方可进入,要严格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施工人员上山采挖虫草,按当地虫草限采的相关规定给施工队进行处罚;加强对经商人员监管,不准上山采挖虫草,不准招揽外来人员,一经发现按我州虫草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项工作务于2007年4月1日前完成。各乡镇、牧委会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民兵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的草场进行巡查,确保各家各户没有滞留的外来人员。州资源管理领导部门不定时、不定点到各虫草产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虫草限采工作。

(五)强化车辆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要实现“源头控管,禁外限内,维护稳定”的虫草管理目标,认真落实禁止州外人员入境采集虫草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客运等车辆的管理工作。一是交通部门在虫草采集季节前,派员向交通和运管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客运加班车辆过多的问题,请求省上除正常班次客车外,不再增发客运车辆,协助我州做好禁止外来人员入境采集虫草工作。二是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加班次运客、无证驾驶,私车参与客运、超载超限行驶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各单位公用车辆一律不得私自拉运民工,一经发现可将车辆扣留,由虫草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出租车,农用车一律不得驶入虫草产区运送外来采挖人员;自用车、公用车、摩托车不得拉运外来民工,一旦发现,各虫草限采宣传点(办公室)可将车辆暂扣,交由县一级虫草限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公安、运管、农牧等部门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以流动或固定的形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车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

(六)密切配合,切实作好虫草限采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在虫草采集管理工作中,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完善州县乡三级矛盾排查工作信息网络,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性事件能及时果断处置;三是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快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四是将虫草限采、保护草地生态等政策措施列入“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的范围内,使保护生态、保护中藏药材资源深入人心,形成牧民群众人人关心、户户管理的格局。五是州县人大、政协和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作好合理利用虫草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全州的生态保护和中藏药材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虫草资源管理的奖罚措施

在虫草管理中,设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于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对举报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私自招揽外来民工的草场承包者:每招揽一人,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按其所在地的虫草采集草原补偿费的三倍罚款;招揽5人以上的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收回草场的使用权。

2、 对于那些置州政府虫草限采政策与不顾, 仍然以山、沟、滩等形式承包、租赁给个体老板的州、县、乡、村、社干部以及牧民群众,要采取特别手段,其与虫草产区群众达成的协议一律无效,凡在市场上招揽虫草采集人员的现象均属欺诈行为,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同时视情节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国家干部、职工不得上山采挖虫草,更不允许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免职、降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离退休人员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除停发全年工资外,并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给以处罚。

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有的采集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负责虫草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在草原上挖草皮、掘壕沟、烧草灰、砍挖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的,按《草原法》从严从重处理;严禁一切破坏草原基础设施的行为发生。

7、偷猎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虫草采集人员,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取消采集资格,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严惩。

9、在产区内从事偷盗、调戏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10、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尤其是塑料制品和玻璃制品。要由使用者负责烧毁或深埋处理。

11、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州县乡都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掌握虫草采集期间的违法乱纪行为,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人给予罚款总额50%的资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州级举报电话为:州纪委办公室0975—8382842,州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办公室0975—8381947、0975—8383959。

(八)州、县政府应及时落实虫草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确保虫草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虫草采集工作结束后,州、县、乡分别召开虫草资源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对在虫草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和牧户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管理差的地区和牧户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在年终考核时扣减相应的考核分;对个别干部群众无视政策法规,在虫草限采工作中搞阳奉阴违、暗箱操作,或明知进人,不制止,不管不问,不处罚,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表面文章的要严肃处理,该撤职的撤职,该罚款的罚款,决不姑息迁就。各县总结表彰大会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州虫草资源管理办公室。

(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各县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版权声明:本文由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永久连接:https://www.123chongcao.com/Html/chongcaozhangti/4357362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