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增加了处罚条款,毁林毁草、采集发菜、滥挖虫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据悉,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如能获本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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