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19日电 经青海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这个暂行办法规定,虫草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虫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自明年起,各地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虫草采集区域、采集面积、采集人员数量、采集期限以及禁采区域,虫草采集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此外,采集虫草必须取得采集证,采集证只能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发放,且不得收取工本费;草原承包者在自己依法承包经营的草原范围内,享有优先采集权;禁止无证或在禁采区采集虫草。

同时,采集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尊重虫草采集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采用破坏草原植被的方式设立居住点;采集后的草皮要随挖随填;不得使用对草原植被破坏性大的工具或毁坏草原、畜牧业建设设施;不得挖砍灌木、挖草皮、采挖其他野生珍稀植物、防风固沙植物;不得捕杀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遵守采集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遵守采集规定的,要没收违法采集的虫草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或吊销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按规定收缴采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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